???遼寧省作家協會章程
(2023年4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遼寧省委員會領導的遼寧各民族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遼寧省作家協會是中國作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作家協會的工作指導。
第二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特別是習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引導遼寧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自覺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緊依靠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無愧于民族、無愧于時代的優秀作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遼寧文化強省,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的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動力。
第三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四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貫徹全心全意為作家和文學工作者服務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領、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推動創作的職能,建設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五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作協工作的全面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組織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文化自覺和文化擔當,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七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作家牢記“國之大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記錄新時代、抒寫新時代、謳歌新時代,反映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為文學表現的主體,把人民作為文學審美的鑒賞家和評判者,為人民抒寫、為人民抒情、為人民抒懷。
第八條 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推動遼寧文學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增加:“和學派”)的自由討論,樹立和發揚真誠友善、客觀公正的文學批評風氣,建強主流評論陣地,營造健康評論生態,發揮引導創作、多出精品、提高審美、引領風尚的作用。
第十條 組織全省性文學評獎活動,對優秀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負責省文學創作專業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網站、微報等文學傳媒,堅持正確導向、提升稿件質量,增強文學傳播力和影響力。
第十二條 培養造就高水平文學人才,開展文學培訓,發現和扶持文學創作、評論等新生力量,為青年文學人才成長創造更好環境、條件,廣泛團結聯系新的文學群體和基層作家,為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提供堅實人才支撐。
第十三條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尊重少數民族文學傳統和特色,促進少數民族文學繁榮與發展。
第十四條 促進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德藝雙馨,建設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作家隊伍。
第十五條 加強文學公共服務,面向基層、面向社會、延伸手臂、擴大覆蓋,開展文學推廣和普及,推進文學志愿服務,促進全民閱讀,為推進文學事業和作協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第十六條 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祖國統一,增進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作家以及海外華文作家的聯系、交流。
第十七條 加強同外省作家和作協的聯系與交流,開展文學活動,增進同各國作家、作家組織的友好交往,講好中國故事、遼寧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遼寧聲音,展現可信、可愛、可敬的中國形象。
第十八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法規,加強協會管理,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九條 加強對團體會員和基層作協組織的指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促進各地各行業作協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積極幫助協調解決會員的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困難。
第二十一條 做好對主管文學社團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加強黨的建設,發揮社團特色,促進文學社團健康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戶籍或者工作關系在遼寧,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文學創作、理論評論、翻譯作品;或從事文學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推薦單位推薦,兩名個人會員介紹,經本會評議,由黨組審議批準入會。
第二十四條 凡省外遷入我省的中國作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轉入我會的會員須提供同級協會的介紹信以及會員檔案;需要轉出我會的會員須向遼寧省作家協會創作聯絡部遞交申請,經批準后辦理轉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托工作、及時交納會費和報存本人作品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有享受本會有關待遇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并有一定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辦事機構的市作家協會、行業作家協會或文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七條 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工作指導,受本會委托,負責代為聯系本會在該地區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
第二十八條 會員著作權及相關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糾紛協調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時,須向遼寧省作家協會創作聯絡部提交退會申請,由創作聯絡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違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或違紀違法,由本會視情節輕重,決定予以批評教育、暫停會籍或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遼寧省作家協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組織所在地或系統所屬會員民主協商推選產生。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和批準委員會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遼寧省作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委員會;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3.批準委員會和主席團的人員變更和增補;
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由個人委員和團體委員組成,其中代表團體會員的團體委員,由各團體會員從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請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團體委員的變更和增補,由團體會員推薦人選,報請主席團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凡公開發表導向存在嚴重問題、內容低級庸俗、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作品,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取消其在委員會和主席團所擔任職務。除極特殊情況,凡連續三次不參加主席團、委員會會議的,均視為自動放棄其相應職務。
第三十四條 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團成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由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上級指派的副主席根據需要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三十五條 主席團會閉會期間,由駐會主席、副主席,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關的工作機構和若干由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1)財政撥款;(2)會員會費;(3)社會資助;(4)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第三十七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的英文全稱為:
“LiaoNingWritersAssociation”
英文縮寫是:LNWA。遼寧省作家協會簡稱遼寧作協,會址設在沈陽。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遼寧省作家協會委員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遼寧省作家協會代表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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