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版權法律框架下,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便擁有版權,即版權的產生是自動的,權利人無需主動提出申請或進行登記即可享有版權。版權的自動產生使部分權利人認為創作完成后便可以“高枕無憂”了,對其作品無需采取進一步保護措施,但當版權被惡意登記發生的情況下,正有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本文所稱“版權惡意登記”,是指不法之徒通過虛構創作事實或剽竊他人成果等不正當手段蒙蔽登記機構,將他人作品進行版權登記的行為。司法實務中的諸多真實案例提醒我們要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在作品創作完成后盡快進行版權登記,防止給“版權惡意登記”可乘之機。
案例1
田某某與南京某展覽公司版權糾紛案
2022年田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南京某展覽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攝影作品,為證明該作品權屬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南京某展覽公司認為該作品非田某某創作,并提交證據證明其系案外人在先拍攝。案件審理中,法院要求田某某就該攝影作品來源問題作出解釋,但田某某不予答復且經傳喚拒不到庭。最終法院認定田某某使用他人作品取得版權登記證書并作為證據提交屬于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案件審理的行為,對其處以五萬元罰款。
案例2
畢某與某漁具公司版權糾紛案
2023年畢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某漁具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生產的釣具上使用其原創美術作品,并提供《作品登記證書》作為證據。某漁具公司辯稱相關作品系公司委托他人創作并長期使用在產品上,如今反而被畢某搶先進行版權登記,認為畢某行為屬于惡意訴訟,遂提起反訴。案件審理中,畢某未能根據法院要求提交創作底稿,而某漁具公司則提交了設計底稿等證據,同時還申請設計師出庭證明委托創作過程。法院經審理認定,畢某在明知其沒有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仍欺騙登記機構以他人作品進行作品登記故意提起訴訟,主觀惡意明顯,構成惡意訴訟。最終法院駁回畢某全部訴請,支持某漁具公司反訴主張,判令畢某登報道歉、賠償相關損失并對其處以司法懲戒。
案例3
杭州某版權代理有限公司惡意登記版權案
自2008年起,杭州某版權代理有限公司非法誘導紹興某輕紡城市場的部分經營戶將他人創作的紡織花型圖案交由該公司進行版權登記并委托其維權。隨后,杭州某版權代理有限公司假借維權之名,通過發律師函、提起訴訟等方式向其他經營戶主張賠償,累計詐騙340余萬元。2022年,檢察機關履職中發現該公司涉嫌類似虛假訴訟案件60余件,提出抗訴后法院均予以再審改判,同時版權登記機構履行形式審查義務無過錯,最終主犯杭州某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經營者周某某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上述案件的審判最終還原了事實真相并讓不法之徒承受了應有的代價,但“版權惡意登記”和訴訟仍然對權利人及相關機構的正常運營管理和聲譽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
目前,法律規定登記機關對作品登記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但為遏制將他人LOGO等作品進行惡意登記、重復登記的現象,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在審查作品登記申請時,已導入智能查重環節,只要權利人的作品已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過登記,一般情況下他人是無法再次進行登記的。基于過往真實案例,我們建議廣大著作權人增強版權保護意識,盡可能及時進行作品登記,以便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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