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宣傳周 2025年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全國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省內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推動全國形成尊重勞動、尊重知識的良好社會氛圍,提升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切實增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人大版權高度關注著作權領域的行業動態與立法、司法、行政保護進程,特別梳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中的著作權典型案件,以饗讀者。
江 西
1.騰某三公司與快某公司、孫某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騰某三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多部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經調查發現,快某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存在大量用戶未經許可上傳涉案作品片段的情況。騰某三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函后,發現快某公司雖對部分侵權內容作出處理,但未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為此,騰某三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快某公司、孫某某對侵權視頻采取刪除、過濾、攔截等必要措施、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內容】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快某公司采取刪除、過濾、攔截等技術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三案合計175萬元),駁回騰某三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騰某三公司、快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權利人多次發函警告且已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平臺仍存在大量侵權視頻,足以證明快某公司對侵權行為屬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狀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構成幫助侵權。二審從侵權持續性、法律必要性、技術可行性、利益平衡性四個維度論證了短視頻平臺采取刪除、過濾、攔截措施的現實必要性。對于賠償損失,在騰某三公司提供的損失計算方式存在數據偏差、關聯性不足的情況下,綜合考慮案涉作品市場價值、侵權性質、侵權后果及傳播影響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的經濟損失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長短視頻版權糾紛的典型案例,既維護了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又為短視頻平臺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引,對構建良性互動的數字版權生態具有示范意義。一是明確平臺責任。對具備技術能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與其技術相匹配的注意義務,采取主動過濾、攔截措施遏制重復侵權,而非被動適用“通知-刪除”規則。二是加強規則指引。倡導權利人與平臺加強事前溝通,通過提供作品識別要素提升過濾效率,推動構建“預防-治理”并重的版權保護機制。三是平衡產業發展需求。既考量權利人損失,也兼顧短視頻傳播特點及平臺治理成本,合理確定賠償金額及訴訟費負擔,體現司法對新興產業發展的包容與審慎。
2.董某某與某圖書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董某某分別于2023年10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對《*墳斷事與化解》《*宅斷家事》書籍(以下簡稱涉案書籍)進行作品登記并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董某某認為某圖書店(二審中注銷)在該書店網店銷售的書籍侵害了其著作權,訴至法院,要求某圖書店立即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圖書,并賠償60余萬元。
【裁判內容】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書籍涉及迷信內容,屬于我國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作者不應因該作品在國內違法出版、傳播而獲取經濟利益。綜合訴請保護的作品登記情況、內容價值、某圖書店已經注銷等因素,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避免程序空轉,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二審維持了一審作出的董某某敗訴的裁判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違禁作品著作權糾紛典型案例。我國2010年《著作權法》修訂后,雖然作品的內容是否違禁,不影響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出版、傳播仍受限制。本案在評價涉案書籍涉迷信內容基礎上,明確了作者不應因該書籍在國內違法出版、傳播而獲取經濟利益。該案處理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司法行政銜接,彰顯了人民法院維護群眾切身利益、構建理性科學的文化生態司法導向。
3.泰安某公司、崔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權、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案
【案情摘要】
2018年以來,崔某某、項某某等五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未經相關出版社的許可,根據圖書經銷商的圖書需求種類,提供紙張、樣書、電子文稿、偽造的防偽標志貼等,委托泰安某公司及其股東鹿某印刷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衛生出版社等出版的《語文》《數學》《英語》《職業道德與法律》《心理健康》《體育與健康》《內科護理》等中職教材。肖某某等四名圖書經銷商又從崔某某等五人處購進盜版圖書,售往全國各地中職院校。經查,泰安某公司、鹿某印刷盜版圖書共計1897000冊,非法獲利共計36萬余元。崔某某等五人將委托印刷的盜版圖書銷售給肖某某等四名圖書經銷商,銷售盜版圖書共計1661800冊,非法獲利共計377萬余元。肖某某等四名經銷商通過低價購進盜版圖書并銷售給各中等職校,金額達426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169萬余元。2023年6月,公安機關從各被告處查獲并扣押了各類盜版圖書。
【裁判內容】
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泰安某公司、崔某某、鹿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復制發行侵權復制品圖書,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肖某某等四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復制品的圖書,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區調查評估意見等,判決: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鹿某、項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緩刑;泰安某公司及其他被告罰金合計631萬元,退繳違法所得合計589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通過復制、發行、銷售盜版教輔圖書,并銷往全國各地中職院校,形成產業“鏈條式”侵權。本案通過認定產業鏈上各行為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侵權產品數量及非法獲利金額等,依法判決行為人構成侵犯著作權及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同時,根據我國寬嚴相濟的原則,綜合具體犯罪情節、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分別適用監禁及非監禁刑,有效打擊了教輔圖書領域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了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教育環境,彰顯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的擔當。
黑龍江
1.深圳市某計算機公司、某北京科技公司、某天津數碼公司與韓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計算機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計算機公司)、某北京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科技公司)、某天津數碼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數碼公司)經授權依法取得《嘉南傳》等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維權權利。韓某未經授權對涉案作品進行剪輯后形成短視頻,發布在其視頻網站個人賬號,獲取收益537.41元。深圳計算機公司、北京科技公司、天津數碼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韓某剪輯短視頻使得原本觀看正版涉案作品的網絡用戶大量流失,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韓某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韓某未經授權將涉案作品劇集剪輯為多個短視頻,該短視頻涵蓋了涉案作品的所有精彩片段,對原作品產生了實質性的替代作用,同時其將短視頻發布在網絡平臺個人賬號,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權利人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的類型、獨創性、創作成本、傳播范圍、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后果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令韓某賠償深圳計算機公司、北京科技公司、天津數碼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短視頻平臺迅猛發展,輕量化、淺表化的短視頻已成為互聯網流量的新寵。其中,“二次創作”短視頻以其獨特的視角和創意,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戶的關注。所謂“二次創作”短視頻,顧名思義,是基于已有作品進行二次創作的視頻內容,通過剪輯、配樂、解說等手段,賦予原作品新的解讀。然而,通過對他人原創作品的剪輯、片段截取、重新解說、內容搬運及快速瀏覽等方式進行再創作,并在網絡上廣泛傳播的短視頻,在豐富網絡文化內容的同時,也引發知識產權的廣泛爭議。當前法律對“二次創作”具體形式和內容缺乏明確規定,如何在確保對原作者知識產權的尊重與保護的同時,又能有效激勵“二次創作”短視頻領域的創新與繁榮,成為法律規制的難題。本案判決結果有效制止對原視頻進行直接搬運或剽竊的侵權行為,促進網絡文化規范發展,有助于厚植創新土壤,培育產業繁榮沃土。
吉 林
1.東陽某影視公司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賓館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二審: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吉01民終4272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經涉案5部作品的出品單位(即著作權人)授權,東陽某影視公司取得了涉案5部作品的放映權及維權權利。2023年5月18日,東陽某影視公司委托的人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賓館住宿,并通過該酒店房間的投影儀設備和無線網絡,進入“云視聽極光”軟件搜索點播涉案5部作品,全過程已錄像保存,并刻錄光盤。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對上述取證過程予以認證。東陽某影視公司以該賓館侵害其獨占專有的涉案5部影視作品的放映權為由起訴至法院。東陽某影視公司一審中自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賓館在播放涉案影片的過程中沒有向其提供視頻軟件的會員賬號。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賓館在其賓館房間內提供了來源合法的投影儀等播放設備,設備中內置“云視聽極光”合法軟件,且東陽某影視公司一審自述某賓館并未向其提供視頻軟件會員賬號,在此情形下,某影視公司自行從客房投影儀內置的“云視聽極光”APP中搜索涉案5部作品并在線播放,可以認定涉案5部作品并非存儲于播放設備中,而是由“云視聽極光”APP提供。并且,雖然該賓館提供了技術設備,但在賓館房間內播放作品的選擇權在于賓館住客而非賓館自身。綜上,可以認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賓館不存在侵權過錯,未侵害某影視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放映權,駁回了東陽某影視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厘清了酒店經營者提供影音視頻服務的責任邊界,明確認定酒店在客房內為滿足用戶需要、提升用戶體驗,僅提供播放設備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本案通過有效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了本地民營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遼 寧
1.張某、某計算機系統公司、某文化傳播公司與譚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與某文化公司簽訂協議,在某計算機公司運營的平臺創作并發表游戲作品,張某對游戲作品享有著作權,作品的數據權益歸某文化公司所有。張某創作并發表涉案游戲《某英雄主義》。被告譚某在“閑魚”平臺出售涉案游戲的修改服務,可對游戲賬號中游戲人物的金錢、技能、人物形象等數值變量進行修改。張某以被告行為侵害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0萬元。某計算機公司、某文化公司申請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主體享有的數據權益,減少了涉案游戲的運營收益,妨礙了涉案游戲服務的正常運行,也損害了其他游戲用戶的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譚某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18270元。
【典型意義】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生產要素,其對推動經濟社會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案選擇反不正當競爭法路徑為數據權利主體提供有效保護,在法律適用上具有創新性和示范意義。本案有效制止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充分保護數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數據關鍵性生產要素作用,鼓勵和保障數字經濟高質量健康發展。本案一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實現了“三個效果”相統一。
2.某韓國公司與某文化體育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韓國公司是某高爾夫模擬器軟件的著作權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經授權,對該權利軟件進行復制、修改,制作出被訴侵權軟件并對外銷售。被告某文化體育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向某科技公司購買被訴軟件用于商業經營使用。原告以二被告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維權合理開支。法院認為二被告構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某科技公司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應按照原告損失的1.5倍承擔懲罰性賠償。故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某科技公司登報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15萬元、懲罰性賠償人民幣165萬元,某文化體育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5112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技術類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本案在判令侵權行為人在賠償損失之外,按照原告經濟損失的1.5倍承擔懲罰性賠償金,顯著提高了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此外,本案為充分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在上訴期間適用訴訟禁令,責令二被告在二審判決前停止侵權行為。本案彰顯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平等保護中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擔當和作為。同時依法運用訴訟禁令制度,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對建設公平、高效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和示范作用。
河 北
1.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柴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取得小學語文口語交際課程《用多大的聲音》(一年級上冊)、《推薦一部動畫片》(二年級下冊)等共計357節課程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柴某某在其抖音賬號發布課程片段,引導用戶添加微信購買完整視頻,并通過百度云盤鏈接交付,銷售上述侵權課程視頻357節。2022年8月29日,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就其中“口語交際《用多大的聲音(一年級)》”的一節課程視頻,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柴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500元。2023年10月20日,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就其中另一節“口語交際《推薦一部動畫片》”課程視頻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71000元。
【裁判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進行民事訴訟均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當合法權益被侵害時,權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訴權,但其訴訟行為應秉持善意、審慎行使,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被訴侵權人柴某某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其抖音賬號,銷售案涉侵權課程視頻,侵犯了杭州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享有該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酌情確定柴某某賠償經濟損失500元。法院同時指出,原告將本可一次解決的糾紛,先后拆分訴訟,既增加當事人的訴累與經濟負擔,也造成司法訴訟案件的非正常增長和司法資源的不合理耗費,原告這種采取“一事拆訴”方式,不應當予以提倡和鼓勵,希望原告能夠以此次訴訟為戒,采取合理的維權方式,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不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本案原告在同一被告并未實施新的侵權行為情況下,針對被告同一銷售行為在不同地域的法院再次提出侵害著作權訴訟。該種“拆分訴訟”的商業維權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不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法院在判決中明確給予否定性評價,并將賠償額嚴格限定在合理區間,倡導當事人采取合理高效的維權方式,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不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甘 肅
1.某文化公司訴某旅游發展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貝肯熊》是一部兒童動畫作品。某文化公司經轉讓取得貝肯熊系列形象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某旅游發展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酒店開設貝肯熊形象主題房間,使用含有貝肯熊形象的裝潢、裝飾,并在網絡平臺訂房頁面中使用貝肯熊形象圖片進行宣傳。某文化公司認為該公司侵害其著作權,訴請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
經對比,某旅游發展公司使用的侵權作品形象與某文化公司的涉案美術作品均為擬人化的動物卡通形象,二者在整體造型、形態特征、表現手法、視覺效果、顏色運用等方面均近似,構成實質性相似,認定侵權成立。判決某旅游發展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萬元。
【典型意義】
卡通形象在整體造型、外部形態、線條組合上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亦未付費,擅自使用卡通形象進行宣傳并開展經營活動,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通過本案依法裁判,表明司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為動漫產業創新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新 疆
1.新疆喀什某食品有限公司訴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新疆喀什某食品有限公司將其享有著作權、名稱為“伽穆莫吉托”的美術作品用于“伽穆莫吉托碳酸飲料”外包裝上進行生產銷售,后發現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抖音賬號宣傳發布并銷售的“杰奶母莫吉托碳酸飲料”,與“伽穆莫吉托碳酸飲料”外包裝及商品名稱基本一致,遂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伽穆莫吉托”美術作品在被控侵權商品包裝使用之前已完成創造并通過在“伽穆莫吉托碳酸飲料”商品外包裝上使用公開發表,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和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接觸案涉美術作品的可能性。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和新疆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與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包裝設計,構成對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中復制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新疆喀什某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9000元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新疆喀什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本土知名民營品牌,其對生產銷售的商品外包裝所使用的裝潢進行設計,通過對圖形、色彩、藝術字體的選擇以及編排所形成的整體,構成一種獨創性表達,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其將該美術作品作為其生產銷售的商品包裝裝潢進行使用,構成作品的發表。侵權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與上述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包裝裝潢,嚴重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應予嚴懲。本案嚴厲懲處惡意侵權行為,表明了人民法院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立場,為民營企業專注經營、安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2.大連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訴伊犁某投資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大連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以伊犁某投資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將其經受讓取得著作權的圖片作品在伊犁某投資公司運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登記證書僅能起到初步證明的作用,并非獲得著作權的確權證明。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間早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時間,大連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作品作者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已完成作品創作并公之于眾,且在案涉作品作者、首發及權利人等案件關鍵事實多次進行虛假陳述,構成虛假訴訟,遂裁定駁回大連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的起訴,并對其罰款50000元。
【典型意義】
我國實行著作權自愿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對登記人是否系作品真正權利人并不進行實質審查。近年來,出現原告利用著作權登記制度這一特點,將他人作品登記為自己作品,獲取版權登記證書后進行惡意“維權”的案件。人民法院通過全面、嚴格審查著作權權屬證據,依法認定原告的訴訟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虛假訴訟行為,違反了誠信訴訟原則,依法對原告惡意訴訟采取罰款措施,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堅定決心,有力震懾假借維權之名牟利的不法分子,對優化營商環境、打造誠信社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青 海
1.賀某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賀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得知購買“無極影院”APP后,可免費在該APP上觀看電影并發展代理招募會員獲利,遂向上家付費搭建“無極影院”APP。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從優酷、騰訊、愛奇藝等視頻網站采集12.4萬余部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存儲在其租用的服務器上,再通過技術解析的方式,將存儲的視聽作品轉載到其個人運營管理的“無極影院”APP,以29.9元至699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無極影院”會員和代理權,將影片提供給會員觀看,非法獲利60000余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影視作品在線觀看,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判處被告人賀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賀某通過信息網絡向不特定的公眾傳播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與普通的實體侵權盜版案件相比,其所涉影視作品更多、傳播范圍更廣,危害更大。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手段依法懲治破壞文化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切實維護了影視產業經營秩序和正常發展。
2.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訴某乳業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某乳業公司為活躍直播間氣氛,促進用戶消費,在網絡直播活動中以播放背景音樂方式公開傳播錄音制品《后來》,但未向權利人支付相應費用。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遂提起訴訟,請求某乳業公司支付使用費、維權合理開支等15000元。
人民法院通過調解,使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某乳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同意授權某乳業公司在抖音直播間使用錄音制品,授權期限1年,某乳業公司支付授權期限內錄音制品使用費及本案合理維權開支8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迅猛發展,一些網絡直播經營者出于“打賞”“吸粉”等營利性質目的,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擅自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情形屢見不鮮,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樹規則、明導向、促發展”基本思路,探索知識產權領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方式,努力實現以調促和、以和促治,最終實現從“侵權”到“授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陜 西
1.李某源與某單位辦公室、上海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源系某兩部匯編作品的作者,其通過走訪、采風并閱讀大量書籍,結合了陜北民俗文化中的婚嫁、滿月、祝壽、喪葬等風俗,對千余首陜北民歌進行選擇、收集、整理并分類,通過對民歌內容的特殊選擇及具有個性化色彩的編排體例,體現了作者對陜北風俗的獨特理解。某單位辦公室未經李某源同意,委托上海某出版社出版了被訴侵權作品,該書兩部分內容的目錄中歌謠的編排順序與李某源匯編作品目錄中的編排順序基本相同,多個注釋部分內容基本一致。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侵權成立,判令某單位辦公室向李某源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并刊登致歉聲明,上海某出版社在5萬元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陜北民歌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傳承與弘揚。案涉匯編作品作者通過走訪、采風、閱讀大量書籍考證等方式,對千余首陜北民歌進行選擇、收集、整理、分類形成獨特的編排體例,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本案科學區分了民間藝術作品與在民間藝術作品基礎上形成的匯編作品,對傳承和發展民間藝術,保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2.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與陜西某科技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系某珍藏系列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陜西某科技公司系一家數字藏品經營企業,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授權陜西某科技公司將上述珍藏系列形象應用在其數字藏品交易服務平臺上進行展示、交易,并約定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分成收入不低于105萬元。合同簽訂后,陜西某科技公司未按約履行發售及付款義務,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解除并由陜西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違約金105萬及延遲付款滯納金。法院經審理認為,陜西某科技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考慮到案涉數字藏品系對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應用,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方面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故參考合同雙方對于保底授權金數額多次調整并不斷降低的案件事實,判令陜西某科技公司向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及NFT數字藏品的典型案例。在NFT數字藏品商標分類尚不明確的情形下,充分考慮NFT數字藏品的唯一性、稀缺性以及虛擬性、技術性等網絡虛擬財產屬性,防止價格虛高背離知識產權價值規律,合理認定違約金數額,對于規范NFT數字藏品制作及發售市場的經營秩序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3.西安某話劇公司與上海某數碼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西安某話劇公司起訴稱,其是某話劇作品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話劇的財產權。上海某數碼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作為平臺的共同運營方,在其運營的網站未經許可擅自錄制、公開播放案涉劇目視頻,侵害了原告話劇的表演者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法院經審查認為,西安市為原告住所地,且無證據證明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位于西安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因此,西安中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裁定將本案移送相關法院。
【典型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39批指導性案例223號案的裁判要點,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在確定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準確理解和把握指導性案例精神,對于同類案件管轄的處理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4.某影視公司與某酒店放映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影視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涉案影視作品的放映權,并享有以自己的名義依法維權的權利。某酒店作為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經營主體,在客房內提供了機頂盒、投影儀等放映設備,并在放映設備中安裝了可供入住者點播案涉影視作品的播放軟件。原告某影視公司認為某酒店的行為屬于向公眾提供電影作品點播服務,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酒店服務經營主體,提供的主要是住宿服務,而非觀影服務,主觀上并無通過放映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案涉作品的意圖,且被告提供的案涉放映設備來源合法。也未向其提供某APP的會員賬號,更未將案涉作品直接存儲于其提供的放映設備中。因此,被告沒有侵犯原告對案涉影視作品享有的放映權,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影視作品放映權的典型案例。被訴酒店僅僅在客房內提供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能夠聯網的終端播放設備,并未將影視作品存儲于終端播放設備,也未向入住者提供相關播放軟件的會員賬號、密碼,不應認定該酒店構成對影視作品放映權的侵權。
內蒙古
1.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青山區某餐飲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發現青山區某餐飲店未經其許可,使用與其注冊商標極為近似的標識開設的店鋪,店鋪的招牌、店內裝潢幾乎完全照搬模仿原告店鋪,且該店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制作成菜單、布景、燈箱等。其經營模式、菜品類型亦與原告極為相似,導致消費者引起誤認而到該店鋪內進行消費。其認為青山區某餐飲店的上述行為侵犯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遂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青山區某餐飲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設計著作權底稿等,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是作品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采用“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定原則。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美術作品已發表,處于公之于眾的狀態,被控侵權人具有接觸可能性,經對權利作品和被訴侵權作品進行實質性相似比對,二者在對象、構圖、場景方式上均相似,可以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青山區某餐飲店行為已經侵害涉案權利作品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河南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時提出的不正當競爭主張。根據查明的事實,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與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侵權表現形式相同,因其相同涉嫌侵權事實主張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其同時提出的不正當競爭主張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再進行評價。
【典型意義】
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創作和傳播中的專有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經營中的競爭利益,在侵犯著作權案件的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主張著作權或反不正當競爭請求權。當事人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先行審查其著作權侵權主張能否成立,就同一侵權事實已經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對其不正當競爭主張不再作重復評價及保護。
西 藏
1.西藏某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通過繼受方式合法取得原作品名稱“雪山”、版權登記號為“黔作登字-2024-G-01330***”的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后,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發現,西藏某局擅自將涉案攝影作品發布在由其運營管理的“某某編譯”微信公眾平臺上,名稱為“某某又雙火了!”文章中,用于當地旅游宣傳推廣。西藏某局未經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的許可,也未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用。西藏某局的行為侵害了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的合法權利,損害了涉案作品的市場價值。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訴請西藏某局立即停止侵害其網絡信息傳播權的行為并賠償各項費用損失。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據此,合理使用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為執行公務;第二,使用的作品應當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三,使用的必要程度、方式、范圍等均應合理;第四,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指明作者、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西藏某局未經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攝影作品作為配圖,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侵害了攝影作品所有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西藏某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雖然初衷系旅游宣傳推廣,但是其使用涉案攝影作品不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西藏某局侵害了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后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1.西藏某局及第三人西藏某傳媒公司向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00元;2.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江西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將案涉作品所涉著作權許可西藏某局使用。
【典型意義】
國家機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宣傳平臺上擅自使用他人獨創性作品,在該行為不能被證明系合理范圍內使用的情況下,屬于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國家機關亦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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