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作家協會章程
(2017年12月1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遼寧省委員會領導的遼寧各民族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遼寧省作家協會是中國作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作家協會的工作指導。
第二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緊依靠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無愧于民族、無愧于時代的優秀作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遼寧文化強省,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的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動力。
第三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四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貫徹全心全意為作家服務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領、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推動創作的職能,把協會真正辦成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五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作協工作的統一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文化自覺和文化擔當,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七條 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堅持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相統一,加強現實題材創作,不斷推出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精品力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蘊含東北地域文化特色的文學創作,發揚藝術民主,提升文學原創力,推動文學創新。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強文學隊伍建設,造就一大批德藝雙馨名家,培育一大批高水平創作人才。加強文學公共服務,開展文學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
第八條 堅定文化自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堅守中華文化立場,立足當代中國現實,結合當今時代條件,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推動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協調發展,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鑄就中華文化新輝煌,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群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弘揚中國精神、傳播中國價值、凝聚中國力量,講好遼寧故事、傳遞遼寧聲音、塑造遼寧形象。
第九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的自由討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十條 延伸服務手臂,密切聯系基層,發現、培養文學事業新生力量,關心青年作家成長,廣泛團結聯系新的文學群體,努力發展和壯大文學隊伍。
第十一條 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祖國統一,廣泛團結各民族作家;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尊重少數民族文學傳統和特色,促進少數民族文學繁榮與發展。
第十二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文學期刊、網站等文學傳媒,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十三條 加強同外省作家和作協的聯系與交流,推進對外文學交流,增進同各國作家、作家組織的友好交往;增進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作家以及海外華人作家的聯系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事業。
第十四條 組織全省性文學評獎活動,對優秀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擔負面向社會對文學從業人員進行文學創作專業職稱資格評審職責。
第十五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倡導會員自律,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六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積極幫助協調解決會員的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困難。
第十七條 做好所管文學社團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九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戶籍或者工作關系在遼寧,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文學創作、評論、文學研究著述和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兩名個人會員介紹或團體會員推薦,經本會審議批準,即為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 凡戶籍或者工作關系在遼寧的中國作協會員,自然視為本會會員;凡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協會員遷來我省者,辦理轉會后即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調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者,如本人要求轉出會籍,本會負責協助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托的工作、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時交納會費和報存本人作品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有享受本會有關待遇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并有一定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辦事機構的市作家協會、行業作家協會或文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 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工作指導,受本會委托,負責代為聯系本會在該地區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因嚴重違法、違紀或違反本會章程,經本會審議,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六條 會員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采取公告形式。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時,由本會確認終止其會籍。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遼寧省作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遼寧省作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理事會;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3、批準理事會和主席團的人員變更和增補;
4、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組織當地的省作協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或推舉產生。
第三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個人理事和團體理事組成,其中代表團體會員的團體理事,由各團體會員從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請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團體理事的變更和增補,由團體會員推薦人選,報請主席團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凡公開發表導向存在嚴重問題、內容低級庸俗、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作品,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取消其在理事會和主席團所擔任職務。除極特殊情況,凡連續三次不參加主席團、理事會會議的,均視為自動放棄其相應職務。
第三十二條 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團成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副主席、主席團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上級指派的副主席根據需要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三十三條 主席團會閉會期間,由駐會主席、副主席,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關的工作機構和若干由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必要時設立主席團名譽職務和特聘職務,其具體人選由主席團聘請。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1)財政撥款;(2)會員會費;(3)社會資助;(4)其它合法收入。
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面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第三十六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遼寧省作家協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遼寧省作家協會的英文全稱為“LiaoNing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是:LNWA。
遼寧省作家協會簡稱遼寧作協,會址設在沈陽。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遼寧省作家協會理事會所有。